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1996)
国度技能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实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度社会保险规矩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查抄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实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判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罗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书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全部标准都市被修订,利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究利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大概性。
GB3231-8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惩罚原则
GB3233-8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惩罚原则
GB4854-8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7341-87 听力计
GB7582-87 声学 耳科正凡人的气导听闻与年龄和性别的干系
GB7583-87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掩护听力用
GB7795-87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惩罚原则
GB7798-87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惩罚原则
GB8280-8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惩罚原则
GB8281-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惩罚原则
GB8282-87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惩罚原则
GB8283-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惩罚原则
GB8284-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惩罚原则
GB11502-89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惩罚原则
GB11512-89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惩罚原则
GB11533-89 标准对数视力表
3 总则
3.1判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成果停滞及其对医疗与照顾护士的依靠程度,得当思量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生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举行综合判定分级。
3.1.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结果,但职业病不肯定有器官缺损。
3.1.2成果停滞工伤后成果停滞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峻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成果停滞与疾病的严峻程度相干。对成果停滞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查抄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东西逐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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